法定量刑情节是什么意思(定罪情节的司法解释)

量刑情节是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和实践中总结,针对具体个案裁判量刑中重要的参考因素,如何正确的适用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按照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的具体步骤:第一步,根据具体犯罪构成事实选择对应的法定刑,并确定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基准;第二步,适用反映社会危害性的量刑情节以确定报应刑;第三步,适用反映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在报应刑幅度内对刑罚进行调节,进而确定宣告刑。

近年来对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现象,老百姓抱怨很多,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长久极大削弱人民对司法工作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信任,而这种现象背后的部分深层次原因之一就是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无序化状态。那么我过刑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呢?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包括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

【应当免除】:中无损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可以免除】:轻且首 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应当减轻】:中有损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可以减轻】:坦避重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外,贿,大功

外已罚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立大功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贿重大 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在前面的前提之下,其中后面还有这些的..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从犯。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老人过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老故,未唆,精,女,贿,自,功

【老人故】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或功】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揭发还必须是揭发其他类犯罪,揭发同案犯的不是立功。

【贿交待】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女让归】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得判处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猥亵儿童的(刑法修正案11进行了列举式细化);累犯。

【可以从轻处罚】 坦,巨,娃

【有坦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巨贪悔】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娃让救】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时间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使用的情节。

酌定情节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同。一般来说,犯罪动机卑鄙恶劣的,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及改造的难度也大,处刑应重些。

【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程度不同反映出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经验和对社会的仇视程度,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所不同。

【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相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情况下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比如,在自然灾害时,抢劫、盗窃、抢夺救灾物资的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比平时的一般犯罪危害要大。对这些因素在量刑时,必须考虑斟酌刑罚的轻重。

【犯罪侵害的对象】: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如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比挪用一般的公款危害更大,因此处刑轻重也应有所不同。

【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例如,同是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有的接近数额巨大,但有的只是刚刚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有的则因侵占他人财物,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而自杀身亡,结果的不同显然对刑罚的轻重有重要的影响。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是与犯罪有关的思想和行为的表现,而不是犯罪人的个人出身情况,职业甚至政治面貌等。

【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除法定情节以外,行为人是否积极实施挽救行为以防止结果的发生,是否积极退赃,是否主动赔偿损失,均能表明其悔罪程度,主观恶性如何,对此情节在量刑时应当适当加以考虑。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