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及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我国开始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三孩政策”,并取消了社会抚养费。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内容予以法律化。
由于《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社会抚养费(即超生罚款)等制约措施,那么,在“三孩政策”实施后再超生(比如四孩、五孩),意味着无需交纳超生罚款。对此,大家应无异议。
然而,在国家实施“三孩政策”之前,却存在很多因超生而被征收超生罚款的现象,有的人已经交纳了超生罚款,有的人还没有交纳,有的人因为没有交纳超生罚款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被限制消费。那么,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历史遗留问题一:已经交纳的超生罚款可以要求退还吗?答案是不可以!
在“三孩政策”放开之前,超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国家也尚未取消超生罚款的制约措施。那么对超生征收超生罚款,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在取消征收超生罚款的制约措施之前已经交清超生罚款的,说明国家对超生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完毕,未再延续到超生罚款措施取消之后。根据行政法规则,对新法实施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行政违法行为,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因此,已经交纳的超生罚款不可以再要求退还。
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也明确,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
历史遗留问题二:未交纳的超生罚款还需要再交纳吗?答案是无需再交纳!
上文已经提到,在“三孩政策”放开之前,超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国家也尚未取消超生罚款的制约措施。那么对超生征收超生罚款,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那么,在取消超生罚款措施之前未交或者未交清超生罚款的,意味着行政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一直延续到超生罚款措施取消之后。按照行政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对未交或者未交清的超生罚款如何处理,应当以较轻的法律作为依据。取消超生罚款的法律显然属于较轻的法律,因此,按照《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未交或者未交清的超生罚款无需再交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也明确,未征收部分的超生罚款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意思也就是,“三孩政策”实施前的超生罚款无需再交纳了。
对此,有人会说,这样老实人不就吃亏了吗?其实不然。在超生罚款取消之前,许多人因未交纳超生罚款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被采取了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导致不能坐高铁、飞机等,生活、工作和信用等遭受了严重的不便和负面影响。这也算是因超生而受到处罚了,只不过超生罚款是金钱处罚,而信用惩戒措施是行为处罚。
历史遗留问题三:因未交超生罚款而被强制执行并被采取的纳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能取消吗?答案是能!
国家实施“三孩政策”后,超生罚款等制约措施相应取消,但实践中,法院未执结案件仍有不少,被执行人在出行、高消费和信用等方面仍受限制,能否取消强制执行措施和“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根据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2021年8月20日公布并施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执结社会抚养费案件不应再继续执行,这也是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国家政策精神,为国家人口政策落地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切实解决涉及众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应有之义。
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所明确的“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的政策要义也是“未执结社会抚养费案件不应再继续执行”。
最高检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一《福建省某县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所给出的案例指导意见也是:未执结社会抚养费案件不应再继续执行,并应当把当事人从失信名单中去除,解除限制消费、财产控制等措施并结案。
若因超生罚款未交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可以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并删除失信黑名单记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若法院未予同意,既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