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调增的会计分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5)一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在为其内部职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一些外部客人的费用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相关会计分录:
1、汇缴清算调增利润,不需要调整报表,因为税法与财务制度一定会有差异的.如果是今年清算去年的所得税大于了之前计提的所得税,那调整出来缴的所得税是需要调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分录如下:
A、调增产生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B、结转以前年度损益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无余额)
2、办公用品,打印了等调整,建议注销以前所有相关的待摊费用
A、将所有的摊销累计一起注销
借:待摊费用-办公用品(红字)
贷:银行存款(现金)(红字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摊销(红字)
贷:待摊费用-办公用品(红字)
或用相反的会计分录
B、做一份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设备
贷:现金(银行存款)
建议补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
贷:累计折旧
招待费的专票能抵扣吗
业务招待费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调增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汇缴清算调增利润,不需要调整报表,因为税法与财务制度一定会有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