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如何计算收入总额
《核定征收试行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有五项。一是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为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需要,《核定征收试行办法》将核定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内资企业扩大至所有的居民企业,而不仅仅只是适用原来的内资企业;二是限定了核定征收的方法。将原来的核定征收办法由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其他方法三种限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取消了其他方法;三是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核定征收办法》按照收入总额与应税所得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方法,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在取得收入之后,会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扣除这部份成本费用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一规定对于那些特殊行业却明显不公平。
税法中的收入总额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由于投资收益要纳入收入总额稀释70%的比例,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达到70%的比例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简化直接采用来源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的收入总额加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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