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为乙公司员工,乙公司因受疫情影响长期欠付员工甲加班费、年假费,甲多次讨要未果。后乙公司与甲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赔偿金。甲以举报乙公司存在欠付工资、欠缴社保等违法行为为由,要求乙公司合理支付工资、加班费、年假费、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万元。
乙公司仅愿意支付3万元,甲便将乙公司举报至相关部门。而乙公司以甲涉及敲诈勒索罪将其告上法庭。甲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用上述手段进行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析:
1.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该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里的行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心里处分了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2.具体分析
(1)甲主观上未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甲与乙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纠纷,乙公司也的确欠付甲相关费用。甲要求乙公司支付合理的相关费用的请求权有法律基础,并未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未有非法占有的之目的。
(2)甲举报乙公司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采用威胁、要挟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心里的行为
甲举报乙公司的违法行为与乙公司欠付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甲作为劳动者揭发、举报乙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劳动者正常行使监督权的一种表现。甲并未捏造、虚构事实,其举报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不应被认定为威胁或要挟行为。
因此,甲的行为不宜被认定为为敲诈勒索罪。
注意:在自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应以合法手段实施维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