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代表判刑案例(公司挂名法人的判刑规定)

现实生活中,应他人之邀或因各种原因,到其他公司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公司面临法律纠纷或被采取执行措施,将会影响挂名者权益。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引发的案件。

张三和李四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成立了甲公司,张三找到朋友小孙到公司上班,并和小孙商量让小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19日,张三和小孙签订了《法定代表人挂名协议书》,约定小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张三和李四,小孙仅名义上占股1%,该1%股份实际持有人仍为张三,小孙既不享有管理权,也无分红等资格。

就这样,小孙被登记成为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了签署应当由其签字的文件外,小孙就是一个普通的职员。后来因公司欠薪,小孙频频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和法院的传票,他这才意识到担任法定代表人会给其生活带来诸多麻烦。

2021年5月15日,小孙向公司以及张三都发出了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通知,但均未得到回应。小孙一纸诉状将公司及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和小孙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小孙可以随时解除委托。虽然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司法不宜干涉,但公司内部治理缺位,已经损害了小孙的合法权益,司法权力应当介入并给予法律评价,厘清权责边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配合办理小孙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涤除事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股东担任,并且实际也掌握着公司的控制、管理权力,其个人行使职权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是权责利相统一的普遍情形。但法律并不禁止非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非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限制、行使职权便利程度等。本案中小孙担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是与张三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发出解除通知之后,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资料,如果公司不予配合,小孙个人是无法变更登记的。所以公司对受托人发出的解除意思不置可否时,受托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涤除其身份登记。

本案中,小孙作为公司职员,并不掌握公司运营状况和管理权限,也未意识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有所不便,但如果公司涉及诉讼案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个人生活会产生很大影响。所以,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谨慎,切莫碍于朋友面子勉强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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