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分录怎么写?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分录怎么写?

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的“进项税额”、 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抵扣,若不视同销售,买卖双方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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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工厂将所生产的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9 000元,计税价 11 000元。将购进的A材料400公斤,每公斤计划价30元,无偿赠送他人,该材料计划成 本差异率为-2%。已提跌价准备1 1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乙产品应计销项税额=11 000×17% =1 870 (元)

A 材料实际成本=400 x 30 x (1 – 2% ) = 11 760 (元)

A材料成本差异=400 x 30 x ( -2%) = -240 (元)或 11760-400x 30=-240(元)

A材料应计销项税额=11 760 x 17% = 1 999.20 (元)

借:营业外支出 24629.20

材料成本差异 240.00

贷:产成品 9000.00

原材料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8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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