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欠缺有效要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裁定。
2【特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原因特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往往只有当事人才知晓,这就需要有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不真实的一次表示。
2)【权利行使特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可撤销民事民事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
3)【效力特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错误理解的情形:
1)对于行为性质的错误理解,例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等。
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做原件等。
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元误认为100元等。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作为某乙等。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一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才销的。
3【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险,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做出的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指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有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受欺诈或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相同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
2.【不同点】但两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条件不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的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根据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起算时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主张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