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以及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四、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需要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