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处理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均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所以,企业对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仍应继续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费用归属口径,准则没有给出更细致的规定,通常应视停产原因确定。若停产检修为工序性的、季节性的正常停工,可以继续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施工企业也可计入“工程施工”科目。
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一条(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停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季节性停工、停产检修,通常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就正常停产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会计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哪些
会计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类,其中,平均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主要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一、年限平均法
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预计净产值)÷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 12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月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
1.工作量法是根据固定资产一定会计期间的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经常运用于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及大型设备。
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期固定资产折旧额 = 该期固定资产实际完成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2.举例分析
如:某企业拥有运货汽车一辆,原值150000元,预计行驶里程475000千米,预计净残值率为5%,该运货汽车本月实际行驶里程为2000千米,按工作量法对其计提折旧。
每千米折旧额 = (150000 – 150000 × 5%)÷ 475000 = 0.3(元)
或每千米折旧额 = 150000 × (1 – 5%)÷ 475000 = 0.3(元)
本月折旧额 = 2000 × 0.3 = 600元
三、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亦称年限合计法,是指以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为基数,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年折旧率)计算每年折旧额的一种折旧方法。
四、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产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折旧率的双倍为年折旧率,并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因此,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低于其预计净残值。
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处理?如果设备仅是暂时停产,而不是永久的不用。那么设备折旧照样计提。根据权责发生制,此期间的设备折旧并非生产而产生的,因此,该期间的设备折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