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销售退回会计处理有什么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跨年度退货,需要冲回收入,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数)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案例:
上年12月销售的商品,由于质量原因,今年6月份退回,上年会计报表已批准上报,退回当月该如何处理。
这上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也不属于会计差错,所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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