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涉嫌犯偷越国境罪案件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六千元不等。
庭审现场
案件一
2011年3月,被告人岑某霞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下,从越南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广西东兴市,再乘车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5月18日被遣送出境。
2017年9月,被告人岑某霞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下,从越南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广西东兴市,再乘车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务工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0月3日被遣送出境。
2019年4月,被告人岑某霞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下,从越南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广西东兴市,再乘车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从事介绍卖**行为,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3月23日因犯介绍卖**罪被判处刑罚,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后被遣送出境。
2021年4月,被告人岑某霞使用陈某霞的名字,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从越南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广西东兴市,再乘车先后到广东湛江、广西北海、合浦山口镇等地务工,2021年9月23日在北海市南珠汽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进入中国境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岑某霞曾因犯介绍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某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驱逐出境。
庭审现场
案件二
2018年3月,被告人范某水在未持有合法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进入广西东兴,随后乘车到广西北海市务工,2018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因吸食*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同年6月5日被遣送出境。几天后被告人范某水又以同样的方式从越南芒街非法入境到广西北海市务工,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因吸食*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9月3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范某水又再次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入境到广西北海市务工。2021年10月4日在北海市海城区某KTV被公安机关查获。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进入中国境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范某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驱逐出境。
刑事审判庭法官严碧璐(中)对案件宣判
案件三
2014年3月,被告人卢氏某芳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进入广西东兴市,并乘车前往广西玉林市务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4年4月16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4月,被告人卢氏某芳又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到广西北海市务工,后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9年9月4日被遣送出境。仅两天后,被告人卢氏某芳再次从越南芒街非法入境广西北海市,2019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年9月24日被遣送出境。2021年5月,被告人卢氏梅芳又再次以同样方式,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入境广西北海市务工至2021年10月4日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某KTV被公安机关查获。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进入中国境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范某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驱逐出境。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被境外网络虚假广告和境外赌、诈团伙谎言所蒙骗,而非法出境。亦不要因高额的报酬,为境外人员提供非法入境帮助。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全体公民应加强防范,提高警惕,如发现境外非法入境可疑人员,需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国国(边)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