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赔付案例(交通无责赔偿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抢救伤者,没有责任的一方垫付了医疗费用,过后要求退还遭拒,垫付者有权追回垫付的费用吗?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刘某驾驶轿车在城区街道逆向行驶,与原告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车辆与被告侯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陈某为侯某垫付挂号费、治疗费等各项医疗费用共计4.4万元。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和侯某没有责任。2021年9月,侯某以刘某、陈某与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认定刘某与保险公司分别对侯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侯某获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万元。陈某请求侯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未果,遂将其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侯某辩称,其伤情是由原告陈某车辆直接碰撞导致,垫付治疗费用是原告的义务,被告无需返还。

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提供相关票据佐证其向被告侯某垫付相关费用4.4万元的事实,侯某亦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陈某不承担此事故赔偿责任,侯某继续占有其垫付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侯某返还陈某垫付费用4.4万元。

交通事故中,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无责任方垫付医疗费用有利于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该行为值得鼓励和倡导,垫付的费用可以要回。垫付不等同于赔付,得利人拒绝返还垫付款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保存好票据、转账记录等有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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