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专业知识

1.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应具备什么素质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安全文化素养和作风是:

一、有较高的管理素质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作为一个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者,首先要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重视以人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产问题上能正确使用决策权、否决权、惩罚权,在机构、人员、资金、执法、地位上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各级人员各负其责,提高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素质。具有安全生产决心,基础工作扎实的作风。否则,安全管理一团糟, 矛盾纠纷层层绕。

二、较强的业务能力素质和雷厉风行的作风。主要表现在要有足够的安全法规体系知识,有多学科安全相关技术知识,有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应付突发事件能力的素质,有解决安全问题说干就干,不拖泥带水的精神。安全工作有别于其它管理工作,无返程券、无后悔药,知识在这里就是生命的护身符,挡火墙。另外,知而不为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真抓实干的作风。作为一名安全工作者,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进取、开拓、创新和实实在在工作的实干精神。只有拥有这样的态度,安全工作的基石才能夯实打牢,只有选择这样的安全工作者,企业的利益、人民的财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2.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吗

专业技术人员 指依照国家人才法律法规,经过国家人事部门全国统考合格,并经国家主管部委注册备案,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具有前述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考取了国家执行资格并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证书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1)广义理解:指拥有特定的专业技术(不论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并以其专业技术从事专业工作,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的人。

(2)狭义理解:指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人员。具体指:工程类的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及助理工程师等级别的工程技术人员、农业类的农牧师等技术人员、科研人员(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类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技术人员、教学类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级教师、教师等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类的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企业法律顾问类的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三级企业法律顾问、会计类的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统计类的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翻译类的翻译、助理翻译等人员、图书资料、档案馆的馆员、助理官员、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类的高级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公证类的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

3.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

你好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内容很多,只要是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内容都是他们的执法内容。

日常执法中常见的监管内容一般包括以下:

1-对员工和新入职人员的培训情况,看是否符合培训的学时,是否存有培训档案;

2-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

3-是否对相关的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4-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是否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

6-是否对现场的隐患周期性的进行排查,是否有排查记录;

7-现场存放使用的各类安全相关器材、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有维保记录;

8-现场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如存在会检查是如何进行管控的;

9-安全管理人员及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接受了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培训;

还有很多,以上是常见的检查内容。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如何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 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 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依法履职的能力,为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人的培训、考核要求,以及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规定。

该项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讲包括: 一是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义务。从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来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专业化执法队伍,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是明确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侧重于以下五个方面:(1)要侧重于熟悉掌握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全局性重大问题和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

着重于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综合协调能力及处理复杂事务、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科学决策的方法。增强法制观念、大局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2)要侧重于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培训,提高开拓创新、调查研究、学习能力、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3)要侧重于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处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抽样、快速检验及监督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学习食品安全领域的新知识,掌握食品检验的新方法,熟练 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 方法。

(4)要侧重于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工作的培训,重点就食品安全标准及清理工作进展、食品安全现状与风险评估以及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方面进行专题培训。(5)要侧重于培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三是强调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培训的考核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一是要采取预先划定考试范围并统一发放试卷等形式,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及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试采用集中考试、闭卷作答的方式,并通过现场监考、考核、抽查等方式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二是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成绩将记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对有关培训考试不及格的行政执法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将注销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三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义务。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投诉、举报。这一规定,突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

在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的同时,我们还要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是强化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核实举报的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 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举报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乱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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