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率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以本题为例:甲公司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取得预收款后,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8月应预缴税款=3885÷(1+5%)×3%=111(万元);如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8月应预缴税款=3885÷(1+11%)×3%=105(万元)。后期新项目取得预收款,均按一般计税方法,采用11%的适用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比如地级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季度预收售房款10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11%)×10%×25%=22.52万元 (其中的毛利率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如果属于《建筑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的老房地产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则企业所得税预缴:

1000万元÷(1+5%)×10%×25%=23.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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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要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预缴时是预收款减预缴的附加税和土地增值税然后乘以预征率。

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定未对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故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在实务处理中,预收房款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

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对预缴的所得税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缴纳时同(1)一样,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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