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诉费收费标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因为与被告存在法律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对于原告的起诉,法院有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比方说原告或者被告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而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驳回,意味着原告状告被告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通常来讲,都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原告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而提出上诉,是否需要向上级法院缴纳上诉费用呢?

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而提起上诉,是不需要向二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这一点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第3款中有明确规定: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法律对于此类案件不收取上诉费,主要是因为,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意味着法院对原告诉权的否定,一审法院也会将收取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否定原告诉权的裁定书进行司法监督。此类司法监督,诸如申请再审程序,不用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因此,如果原告的起诉被一审法院驳回了,而原告不服驳回起诉裁定书的话,那么原告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必担心要缴纳上诉费的问题。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