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意识的加强,诉讼维权成为首选。但是被驳回的案件也是大量存在。目前裁判文书网上随便搜索一下基层法院,驳回的民事案件数量就可以达到几十万的计量。那是不是就代表这些人上告无门了?
首先来说,民事案件被驳回要分清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主要是立案后法院发现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发现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价,所以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是对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评价,所以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驳回起诉,经过纠正,达到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所以,驳回起诉并不等于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起诉?看下图。
这个是因为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而被驳回起诉的。再看下一个。
这个是因为主体不明确被驳回起诉的。总结起来,驳回起诉的理由主要是如下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会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三,明白了被驳回起诉的理由,就可以对症下药重新起诉。
1、主体不适格,一般来说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理解错误导致,要么是原告没权利告,要么是搞错了被告,重新起诉时把法律关系好好梳理一下,改正过来就行。
2、被告不明确。主要是被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居住地等信息不祥,无法准确确定被告及送达。这个其实是在法律越来越扣细节的今天,出现的问题最多。十几二十年前办案很粗糙,当事人信息都很模糊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收案,然后在办案过程中再去调查。因为那时候大家法律意识淡泊人却朴素,只要是自己的事情,多半认。但现在不行,身份信息不详基本无法立案。其实,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来说,这样才是合理的。所以,还是要详细写清被告身份信息。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这个一般是文字表述上的问题,有时候是当事人心里矛盾,所以诉求模糊,事实描述混乱。2和3这两个理由,一般在立案审查时就会被提出,立即修正的话,就可以直接立案了。很少留到后续驳回处理。
4、一般来说属于是道德约束范畴,法律不便参与。这个就不能起诉了。
5、6、7基本上可以合并说一下。都是因为一些前置程序或其他特殊原因,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有约定的前置程序的,需要等前置程序结束才能明确是否可以诉讼。要么是不属于民事纠纷或不属于自诉案件,也是不能起诉的。
8、这个涉及到多次离婚诉讼间隔时间,需要等待时限届满。或者是本来就没有收养关系,而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这个不用起诉。
9、这个就和驳回诉讼请求连在一起了。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起诉就会被驳回。
所以说,驳回起诉并不等于败诉,拿到驳回起诉裁定书以后,也不用着急上火,看看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分清原因,纠正错误,重新起诉就可以了。维权之路没有坦途,还是要保持良好心态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