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是什么罪行为(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的主体原则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的人(就是编外人员)也算,就是尽管不是正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确实是履行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职责。

渎职罪的主体比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要窄。渎职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委派的人员、甚至兼职公务人员共四种)。

渎职罪的实质是滥用“国家管理”这个权力的犯罪,国家机关才有管理国家的这个权力。囯有企事事单位不管,其性质是在为国家赚钱。

一是渎职罪的基本理解框架。

渎职罪最基本的两个罪名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两是一般法,下面还有特别法,具体有20多渎职罪名。20多个具体罪名可以理解为非法重要的国家机关的人的渎职罪。

重要领域的,有司法领域(危害性质最大,直接代表国家公平形象、是公平最后一道防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一般法,下面特别法中有(一半)10多个是关于司法领域的,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释放在押人员罪等等。

重要邻域,除了司法邻域方面,就是重要的国计民生领域。比如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二是渎职罪的考察方向。

渎职就是滥用权力、不认真履行权力,而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办案人员过去错案类的人员责任时,放弃结果导向,追究程序责任导向,法官检察官是否追责就要看是否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情况。如果没有违规,就算办错案也不能追责。比如,法官审判证据了,但是证据却是被调换过的证据,这样就追究换的人,而不是法官。错案一定会发生,因为司法活动本质通过现有事实和证据去还原案件事实。证据不是100%的,就算是证据全,但是还原事实也很可能有偏差。只要证据有上升空间,只要还原能力有偏差,就不可能百分之百对,所以肯定会有错的,误的。只要根据现在法律制度和程序执行,那怕是冤假错案,也不能判定,渎职罪。结果不重要,重要是看程序。

追究责任时,要坚决杜绝漫无目的地追究,让领导都做牢,怎么可能。刑法因果关系是直接关系。只追究直接管的责任。可以追究一般的责任,比如不发资金,不评优等,但不能升至刑法的角度。

例子,甲作为一名县长,其环保局整出了污染事故,这种情况下,县长不做牢,因为甲不直接管。但是环保局局长如果自己因权利使用不当的原因,可以追责,环境监管失职罪。分管领导,不是直接领导,就不能追责到刑法罪。但是如果县领导,非得通过自身权力直接迫使环保部门这样办,结果出事了,这时,县长就是直接管理人。

某县县长擅自允许不符合项目的项目上了,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这样行为就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是过失。

第二个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权罪。

基本上,就是法院司法机关几个部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部门。这几个部门都很重要。但是民事跟行政主要是在裁判过程之中。因为民事案件中,不存在立案侦察、审查起诉这些,它主要是体现在裁判过程中。

而徇私枉法,是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刑事案件涉及的范围广,司机机关介入的过程长。因为刑事案件在立案侦察、审查起诉、起诉审判全过程都要介入。所以徇私枉法罪,其不仅仅只是在裁判过程中。徇私枉法罪,可以个人理解为刑事案件全过程乱来罪,本质就是不按规定来,同时其强调个“徇私”。“徇私”就是犯罪分子和对象之间,就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对象之间,存在恩怨情仇。如果司法人员虽然在刑事案件中枉法,但是没有徇私的话,不能定徇私枉法罪。那只能定滥用职权罪,其是一般法。

例子,甲是一名警察,110指挥中心,接到某地发生凶杀案,但是甲没去,仍继续跟女友打电话。打完电话才去。慢出警好长时间,结果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就是甲跟杀人者和被杀人者没有恩怨情仇。就不能徇私枉法罪,只能定滥用职权罪。

例子,甲是一名法官,甲收受了别人财物后(这就是有恩),或者为了报复别人出言不逊(这就是有怨),或者其它,反正没有“恩怨情仇”的联系,那就不能定很徇私枉法罪,只能定滥用职权罪。

徇私枉法罪,其方式,可以是帮助其毁灭证据或瞎判、乱判。毁灭伪造证据和徇私枉法之间在一定情况下,是同一事不同角度,如同硬币两面。

例如,法官、检察官或公安在整理案件时,故意整坏了证据,也就是毁灭伪造证据,这个行为定什么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也行,徇私枉法罪也符合,这样就是同一行为两罪,择一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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