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超市收取的联营返点费如何纳税?
例题:
2010年度,某大型零售企业主要经营3个综合商场.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实行自营,即自己组织商品,自己组织销售;另一方面,将部分柜台出租给生产厂家,由他们派人组织销售活动,该公司只负责现场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采用了如下操作模式:商场与生产厂家签署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1.商场出租200平方米的柜台给厂商作为销售产品的场地;2.厂商自派员工到商场销售和管理自己的商品;3.厂商每月向商场支付按销售额的18.5%(但是不得低于20万元)的租金;4.厂商的销售额由商场统一收取,月末结算时租金直接在销售额扣除;5.商场向厂商每月收取8万元的进场费和宣传费.
该大型零售企业按最终销售价格计算合计6,480万元的货物,生产厂家取得该大型零售企业的返还款5,18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按此开具的),共收取进场费和宣传费96万元.
涉税分析
1.增值税
该大型零售企业应该就其6,480万元和返还款5,180万元的差额1,300万元缴纳增值税221万元.
2.营业税
该大型零售企业应该就收取的进场费和宣传费96万元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该大型零售企业应该就1,300万元和96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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