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余额为留抵数,下个月再与销项税抵扣;

  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末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则需要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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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账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就是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的主要内容,在这里小编提醒广大财务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实际发生日期”和“发票上的日期”均须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水路客票,票面注明的服务提供日期也应在2019年4月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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