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一男子得知他人盗窃,抓人把柄,索要钱财熟不知,也将自己送进了班房。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晚,曾某前往赣州市会昌县白鹅乡一村某公司(已停产)内盗窃旧机械设备。2021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发现后询问华某(另案处理)是否是其所偷。华某得知是曾某所为并告知被告人胡某。当日华某驾驶小车将被告人胡某接至云石山乡后找到曾某,被告人胡某对曾某称“要私了就赔钱,要公了就报警”,后曾某的房东于某为不让曾某被公安机关处理,被迫同意“私了赔钱”。经协商,于某代替曾某向被告人胡某支付了5000元,被告人胡某分给华某2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