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非常常见,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要与作为债权人的抵押权人签订一个书面的抵押合同,就抵押财产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这样就在确定的抵押物上设立了抵押权,当出现了约定的情形后,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和你说一说“抵押权从什么时间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这些法律规定确定种类的抵押物,抵押权从抵押登记时设立。
—–这些抵押物属于不动产,或者属于正处于建造期内的参照不动产方式管理的动产。登记管理是它们的共性,因此,抵押权的设立也从抵押登记时起算。
2、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一般的动产,就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对于只成立、尚未生效的抵押合同,需要等到抵押合同生效才行。
《国杰律师说》认为,抵押权的设立,是一个对于抵押权来说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就是一个与抵押相关的各种权利可以主张的起点。毕竟对于一般人来说,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这两个概念有较大的差异,要设立抵押权的想法到真正设立抵押权,也有一个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也许抵押权人的权益就会通过一个个一般人意想不到的环节悄悄溜走。法律就是一个严谨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