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和开票单位不一致
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
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
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
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
第一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虚开,税务局如果查到的话,那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有何税务风险
如果是费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将面临支付给收款单位的这笔费用无法正常税前扣除的风险。
如果是货物发票,将造成应付账款的增加,预付账款的同事增加。预付账款长期挂账的话,税务局会调增相应的纳税所得额,从而无形中增加企业的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条款失效)第一条(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收款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最好让收款单位重新开发票。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给其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