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汽油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汽油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在审判中该如何认定经营柴油的行为,让我们看看化州法院的做法。
案情回溯
被告人黄某伙同三名好友(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连续一年时间从事非法经营成品汽油和成品柴油活动。其中非法销售成品汽油营业收入金额约65万元,非法销售成品柴油营业收入金额163万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95#成品汽油710升,0#柴油6820公斤,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现场被查获的成品汽油研究法辛烷值检测结果是96.1℃;经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现场查获的成品柴油的闪点(闭口)检测结果为58.5℃。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闪点、闭口≤60℃)作为危险化学品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名录》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属无证经营,擅自经营汽油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柴油有注意义务,应确保其所经营的全部柴油的闪点(闭口)≥60℃,即无证经营闪点(闭口)≥60℃的柴油不构成刑事犯罪。被告人应当明知闪点(闭口)≤60℃的柴油更易燃易爆,应当明知闪点(闭口)≤60℃的柴油的进货价格比闪点(闭口)≥60℃的进货价格更低,对被告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侥幸心理,故意放纵经营闪点(闭口)≤60℃的柴油的犯罪结果发生,具有经营闪点(闭口)≤60℃的柴油的故意,且被告人非法销售成品汽油、闪点(闭口)≤60℃的柴油收入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档次。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减轻处罚。
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表示服判。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严格管控,法官在此劝告大家,切莫抱着侥幸的心理,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不仅无法保障自身生命安全,更会危及国家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