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确定了我国的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1)除了法院,没有其他任何机关有权作出公民有罪决定的宣告,定罪权只能由法院来行使;
(2)被告人只有在判决生效之后才被认为是有罪的,在此之前,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起诉审判就简单判定为其有罪。
在实践中,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提起公诉前一律称“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到判决宣告前的法院审理阶段,称“被告人”,只有在法院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才被称为“罪犯”。
(2)犯罪成立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控诉被告人犯罪的公诉机关(公诉案件)或个人(自诉案件)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
(3)疑罪从无处理,如果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使被告人仍有犯罪的嫌疑,但还是应被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