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国外返利如何交税及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客户的返利属于销售折扣、折让,因此企业出口销售额中包含的返利不属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企业申报数(含返利)与实际支付额不一致的,在确定给客户返利的下个申报退税时应进行调整。企业应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额及相关申报资料、电子资料等。
案例:
背景:厂商a为境外公司,其通过境内代理公司b,c开展中国地区的销售,且b,c与a不属于关联公司;
我公司与b、c公司签署合同采购产品,金额累计到一定水平时,由a公司从境外直接支付返利给我公司。返利活动由我公司在a公司境外网站注册会员参加,没有签署书面协议。
当发放返利时,由a公司通过境外网站邮件通知我司。结转外汇时,银行将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问题
我公司取得境外厂商支付的销售返利/返点,应如何开票缴税?
回答:贵公司是向b、c公司采购产品,供货方为b、c公司。a公司不属于供货方,取得a公司的返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由于贵公司未向a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不涉及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事项,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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