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和民事的区别分析)

从保护法益的角度讲,不存在 “刑民交叉” 的概念。民法就像普度众生的如来佛祖,刑法好比降妖除魔的齐天大圣。在法益保护层面,齐天大圣无论如何也翻不出如来佛祖的掌心。(这段话仅是我个人对 “民刑——法秩序统一性” 的理解,供大家参考)

一个侵权行为,既可能构成民事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违法。不可否认的是,刑事违法与民事违法存在明显关联。逻辑上讲,构成刑事违法是构成民事违法的充分条件,构成民事违法是构成刑事违法的必要条件。说白了,刑事违法行为一定是民事违法行为。反之则不然。民事违法行为不一定是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民法的任务是保护公序良俗和大家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侵害这些对象,就构成侵权。

事实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由此可推导出,侵权行为的后果与侵权人的主观意志无关。因此,不管男、女、老、少,无论正常人还是精神病患者,殴打他人就是侵权,就是民法违法行为。一旦打了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暂未引入 “事实行为” 的概念,也不怎么使用 “侵权” 这个概念。

按照二阶层的犯罪构成框架,成立犯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刑事违法性(违法),二是刑罚当罚性(有责)。

杀人、抢劫、强*的侵权行为当然是刑事违法行为。这只需从事实层面进行判断,即可一目了然。什么叫从事实层面判断?一是判断行为,二是判断结果,三是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进行事实层面判断的过程中,完全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不用考虑行为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患者。事实判断OK后,就能认定侵权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刚刚说过了,刑事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既满足刑事违法性,又满足刑罚当罚性,才是犯罪。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什么叫刑罚当罚性?意思是:该不该受刑事处罚。

此时,有人会反问:侵权行为都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了,难道还不该受刑事处罚吗?答案是:不一定。一个刑事违法行为,该不该受刑事处罚,需要仔细研究一番。

为什么针对民事违法行为,一律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针对刑事违法行为,却不一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

究其原因,在于:追究民事责任的功能,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功能,完全不同。

面对侵权的民事违法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民法之 “抚平” 功能。损失了多少,赔偿多少。不管侵权人是成年人,还是小屁孩,不管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患者,侵害了别人的权益,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就要照价赔偿,此乃天经地义。

而面对侵权的刑事违法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刑法之 “惩戒、教育和预防” 功能。惩戒是手段,教育和预防是目的。某个刑事违法行为值不值得进行处罚,就是上文提到的所谓 “刑法当罚性(有责性)”。

当罚(值得刑事处罚)是什么意思?是指通过处罚,如果能起到惩戒违法、教育社会、预防再犯的作用,即为当罚、有责、有刑事责任。例如,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男子杀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通过处罚他,能够起到惩戒和预防其他正常人再杀人的作用,所以就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不当罚(不值得刑事处罚)是什么意思?是指即使处罚,也无法起到惩戒违法、教育社会和预防再犯的作用,即为不当罚、无责、无刑事责任。例如,一个精神病患者杀人虽然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但是处罚精神病患者没有任何作用,无法起到惩戒精神病患者、教育其他精神病患者和预防其他精神病患者再杀人的作用,所以就不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通过总结和思考,人类发现:有一些人的行为,即使构成刑事违法,也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幼小的孩子、精神病患者等,所以就有了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 等这些概念。一个刑事违法行为,如果不当罚,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

讲到这里,需要纠正一种错误认识。有人误以为:七、八岁的小孩儿或者精神病患者杀人不犯法。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他们的杀人行为是妥妥的刑事违法行为,只是由于缺乏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认定为犯罪罢了。(不得不说,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框架,说理缺乏层次感,容易误导群众,难以运用到大众普法教育中去。相比而言,二阶层犯罪构成框架更为高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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