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与场地租用的区别

场地使用与场地租用的区别

  场地使用与场地租用的主要区别就是税收上的区别,场地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11%。征收率5%。增值税税率是对课税对象征收增值税的比率,法定的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0等。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而增值税的征收率是对特定对象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比率,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对不动产租赁的征收率是5%,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场地使用费纳税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其他业务收入-场地使用费

  场地租赁费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成本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使用费的区别

  场地使用费是由国家对中外合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建设用地或使用中方场地所征收的一种费用,主要用于中外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征用土地的费用和中外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厂外公共设施的投资,专款专用。

  也就是对中外合营企业、外资企业的限制。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含义不同:由于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使用用途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其不具备所谓市场上的价值,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具备转让性,且可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因此其具备市场的转让价值,且依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

  (2)转让性不同: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依法定条件可以进行自由转让的出让价格则是由政府制定,在实行出让招标和拍卖后,则由市场确定。

  (3)使用期限不同: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与合营期限一致,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由法定自40-70年不等。

  (4)价值的确定方式不同:根据规定,场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因此,场地使用的价值是由合营双方在作价协议中确定的;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由相关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的一般方法来评估确定的。场地使用权的本质也是土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场地使用与场地租用的区别,不管是使用还是租用都会产生费用,虽然名称不同,实质是一样的,都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1%或者征收率5%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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