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罪判决案例(2022年新修改的高利转*罪案件讲解)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江燕 通讯员 何洁

福州平潭一男子高某通过饭局认识了闽侯某银行主任杨某(另案处理),利用一家空壳公司向该银行*款了2500万元。之后,高某将*款得到的这笔资金以5%的月利息放*,从中获得高额收益。2020年底,闽侯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杨某受贿案时发现这一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近日,高某因高利转*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利用空壳公司*款,款项用于高利放*

据介绍,2013年,高某在认识了杨某之后,就向对方提出以其在平潭的店面作为抵押物,并以一家汽车公司需要购买工程车辆的名义申请*款,实际*款金额为2500万元。然而,这家汽车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并没有经营所谓的汽车业务。

检方表示,一般情况下,在申请*款时,申请人必须述明*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等,银行还要进行*前调查。然而在进行*前调查时,虽然该银行客户经理李某对高某的实际经营状况有所疑虑,但高某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执照、购销合同等材料一应俱全,加上是杨主任带来的,他便没有过多询问,甚至对于高某提供的购销合同等材料,也仅做程序上的收集及形式上的审查,并未对*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

就这样,短短一个月内,高某就成功拿到了2500万元的*款,并将这钱用于非法高利放*。*款发放7年后,2020年年底,闽侯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时,对杨某是否指示下级违法违规发放*款进行深究,发现了这一线索。

送达检察建议,保障*款安全发放

鉴于高某的全部犯罪事实,经审查,法院最终以高利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1600万元。针对该银行客户经理李某的行为,闽侯县检察院也向银行监管机关发出了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监管机关经研究决定后,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犯罪线索。

此外,检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银行在人员管理、审查流程、规范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保障*款安全发放,防止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发生,今年8月,闽侯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向涉案银行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展开*款风险排查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的培养,并完善*款调查和*后管理工作的制度。

同时,闽侯县检察院还抄送检察建议给银行监管部门,促使行业内部正视问题,通过全面自查自纠、加强流程管理、强化问责力度等整改方式,达到预防金融犯罪等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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