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搭赠交税的会计处理
首先,促销政策中的搭赠与税收法规中的赠送是有本质区别的。对于搭赠来说,购买主货物是前提,不购买主货物就没有赠品,主货物与赠品不可分割。这里虽然有“赠”的字眼,但客户是付货款才得到的赠品,实际是以货款换到了主货物和赠品,是有偿的交易,也就是说,此处的“赠”仅仅是一种宣传的口号。而税收法规中的赠送,强调的是无偿性,赠与者对接受者不能要利益上要求。如《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的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可见,促销政策中的搭赠与税收法规中的赠送本质区别在于:搭赠是有偿的,而赠送是无偿的。
其次,搭赠是一种出于赚取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正常情况下把主货物与赠品的成本合计,应该仍低于售价。即使成本合计高于售价造成亏损,也不能用视同销售的规定来进行规范,应该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规定,此处应注意“价格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需同时具备。比如企业出于回笼资金或推销将过期产品的目的进行亏损的搭赠销售,就是具有正当理由的。
根据以上分析,搭赠的实质可理解为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出于反映业务实质及避免涉税风险的目的,对搭赠的会计处理方法,可采取两种途径,一是将赠品记入成本,一是将赠品在发票中体现,同时以赠品价格做为商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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