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研发费用处理: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委托给外单位、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五条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这就避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中的重复计算问题。
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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