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13时15分许,谢某朋等人乘坐大型客车时,客车不幸发生侧翻,致谢某朋等三人抢救无效死亡。经一审法院判决和二审法院调解后,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共向单某梅(谢某朋妻子)、谢某好(谢某朋2019年出生的婚生女)、谢某银(谢某朋父亲)、唐某琴(谢某朋母亲)四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68486.89元,其中包含医疗费3459.89元、死亡赔偿金750800元、谢某好的生活费214038元,丧葬费37189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及办理丧事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3000元。期间,谢某朋的住院治疗和丧葬事宜均由谢某银承担,2021年1月,谢某朋的四位近亲属因赔偿款分割产生纠纷,遂诉讼至定远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四位当事人为谢某朋的近亲属,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谢某朋死亡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虽不是遗产,但可比照遗产继承,由四人均等分割。因谢某朋的住院治疗和丧葬事宜均由谢某银承担,故赔偿款中的医疗费3459.89元、丧葬费37189元及办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3000元,计43648.89元,归谢某银所有。谢某好的生活费214038元归其所有,由其法定代理人单某梅代管,下剩赔偿款810800元应由平均分割,即每人分得202700元。
以案释法: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只有《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此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均没有明确。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故不能作为死者生前的遗产。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可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