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期末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作为销售,将自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要作为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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