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带你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关于调解的相关知识,给大家带来一些实务指南。
第九条【治安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文理解
Q
什么是调解?
A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Q
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
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娴、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最后,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Q
调解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吗?
A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而并非“应当”,公安机关有自由裁量权,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等”怎么理解?
A
根据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也就是说不仅仅指打架斗殴、损毁财物这两种行为,其他符合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也可以适用。
配套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2012年12月19日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便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间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公布 公通字[2006]12号)
第一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诗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布公通字(2007)81号)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Q
不适用调解的情况有哪些?
A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段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配套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2012年12月19日修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段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布公通字(2007)81号)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Q
调解后还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吗?
A
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Q
什么情况属于调解不成功?
A
调解不成功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Q
调解不成的处理?
A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Q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反悔是否属于调解不成?
A
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不再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部分的纠纷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Q
治安调解的,对当事人不予处罚,那么除了制作调解协议书以外,要不要对当事人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A
对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再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Q
自行和解是否不予处罚?
A
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2012年12月19日修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布公通字(2007)81号)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Q
调解案件办案期限怎么计算?
A
调解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特别强调行政案件办案期限为三十日。
配套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2012年12月19日修改)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办案期展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