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乍一听,似乎挺高深的,其实并不复杂,比民法要简单。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这里的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建立的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关系。行政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说某人要开一家公司,一定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这就是行政许可;如果这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偷税漏税的行为,被发现后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叫行政处罚;如果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便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也少不了要跟行政机关打交道,比如说一对男女要结婚,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这属于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两人婚姻关系的法律确认。行政法解决的是依法行政的问题,一个正确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是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并且允许司法监督行政。因此,行政法主要围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救济来展开。
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组织,是指拥有并且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能够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行政法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而行政机关又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国、省、市、县、乡五级人民政府当然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比如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都是行政主体,对外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而它们的派出机构即县公安派出所和县司法派出所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授权的在特定领域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是行政法上的当事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比如银保监会、高校等国有事业单位和邮电、铁路运输等国有企业单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是行为主体,被委托的组织是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受,类似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政府施政的基本方式。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职权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创制、变更、消灭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单方职权行为。《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范文件的依据。我国目前制定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其中,行政复议既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又因其是对初次行政行为所做的二次裁决,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可归属于行政监督救济的范畴。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如果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认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居于管理者的地位,往往采取发布命令、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手段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方处于弱势。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实体法问题、 行政程序法问题、行政诉讼程序问题展开辩论。
行政法的精髓在于依法行政,限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让渡,其正当性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