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如果是红字发票发生进项税转出
借:原材料-*** (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红字)
贷:应付账款-**单位 (红字)
或者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失控的增值税发票要求进项税额转出,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6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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