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个人非法放*罪立案标准 )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督导涉罪企业防范刑事风险,激励企业合规经营,正式引入合规不起诉制度,并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对涉罪企业 “不 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2021 年 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山东、北京等十个省、直辖市。各地检察机关尝试将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以企业合规整改为前提,对积极退赃挽损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涉罪企业,通过两种模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种模式是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机关对积极认罪认罚的涉罪企业暂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设定考察期,对企业合规整改进行持续性的监督考察,期满后,视整改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中主要采用该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 “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检察机关责令积极认罪认罚的涉罪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向涉罪企业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涉罪企业建立合规体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解释,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肖某某、骆某某成立**(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承接图文广告印刷。2019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单位**(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明知没有经营资质,为非法牟利,通过淘宝网接受淘宝会员“雅**”(身份不详)的订单,为其印制大量**类书籍,印制完毕后按“雅**”提供的收货地址分别给全国不同用户寄送。 2021年4月1日13时许,民警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存放有15本名为《**大全》的疑似非法出版物,随后在打印机里发现《**入门指南》等疑似非法出版物的电子版65本。经鉴定,上述名为《**大全》、《**入门指南》等66种出版物无出版单位或出版号,未按要求表明出版信息,均为非法出版物。经检查姜某某的支付宝收款记录,“雅**”自2019年以来向姜某某等人下单支付印制非法出版物的金额为276830.5元。

处理结果:

被不起诉单位**(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返还所有赃款,经企业合规考察验收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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