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解释)

 交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有交易便会产生合同,西方有句谚语:“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消灭合同之债最主要的方式。那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定条件包括哪些?

  网友咨询: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定条件包括哪些?

  山西云城律师事务所王国凯律师解答: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

  3、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山西云城律师事务所王国凯律师解析: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此情况则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可以分割,则在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未履行的部分或者有瑕疵的部分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且义务不可以分割,则可以认为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依法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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