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1】概念 抗辩权,指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2】范围
一时抗辩权 包括:①先诉抗辩权;②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包括:①时效抗辩权;②其他自然债务杭辩权(如民间借*中,约定利率时,按照“大于24%,小于等于36%”的年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义务人均享有永久抗辩权。再如,民间借*中,借*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时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义务人均享有永久抗辩权。)
【3】特征
①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
②功能(作用)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虽然请求权客观存在,但抗辩权人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阻碍请求权的实现。一时抗辩权可暂时阻碍请求权实现;永久抗辩权可永久阻碍请求权实现。
【例3】甲与朋友乙约定:“乙借给甲100万元.借期一年。按照4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①按照约定利率中的“小于等于24%的年利率”所计算的24万元利息支付义务,系甲对乙负担的法津义务,甲不自愿履行的.乙可诉请强制履行。②按照约定利率中的“大于24c%小于等卜36%的年利率’所计算的12万元利息支付义务,系甲对乙的自然债务.乙请求甲支付时,甲可行使“自然债务抗辩权’拒绝支付.但是甲自班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自然债权仍具有受领权能,仅其请求权能效力减损)。③约定的48%年利率中。.大于36%的年利率部分的约定无效,依照该无效约定所计算的12万元利息支付义务不存在,甲已经履行的.可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④法律依据:《民间借*规定》第26条。这是一个重要的全新规定。
【例4】甲与朋友乙约定:“乙借给甲100万元,借期一年。“但甲是否支付利息,双方未作约定。①甲、乙均为自然人,订立的民间借*合同未约定借款人甲是否支付利息的,甲对乙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②但是,甲对乙负有在“小于等于36%年利率”范围内支付36万元利息的自然债务。③法律依据:《民间借*规定》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