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新法律保外就医的规定讲解)

很多小伙伴私信或者在群里问小编,在监狱服刑的亲人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可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监外执行”中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对犯有严重疾病或因疾病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可能存在生命危险的服刑人员,经监狱批准后,可以以担保的方式,外出就医,就医期间,一样折抵刑期。

那么,保外就医需要什么流程?哪些疾病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呢?

申请保外就医,是一个严谨的事情,必须有以下几个流程: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会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通知担保人办理出监手续。

而且,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员都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特别是以下三类罪犯: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另外,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呢?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

保外就医,不代表从此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了,在保外就医期间,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监狱每年会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身体恢复状况良好,或者保外期间重新犯罪,将再次收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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