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和小明二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小红委托小明处理个人财务事宜。此后,由于金融危机爆发,小红便解除与小明的委托合同,但是小明已经帮助小红处理完成70%的个人财务事宜。那么,小红是否应当向小明支付报酬?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因金融危机爆发,导致小明不能完成委托事务,小红应当向小明支付相应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