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入职公司时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21年4月12日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我续订合同,但我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在我正想做出更好业绩的时候,公司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我于2021年11月12日办结离职手续。在此情况下,我提出公司应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却认为,二倍工资罚则仅适用于首次用工没签订合同的情形,继续用工而未续签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拒绝向我支付二倍工资。
请问,我如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能获得支持吗?
仲裁机构会支持你的二倍工资主张。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当然有义务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其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这只是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期间,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话,则应当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来处理,而并不意味着就免除了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以及未续签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三,就劳动者以继续用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提出二倍工资的主张,各省市均规定予以支持。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表明,用人单位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且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基于上述分析和规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自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