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判决书(关于财产侵权纠纷案由讲解)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都是损害赔偿。

01

案件回放

2015年9月27日,李某与杨某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房屋出租给杨某居住。合同期满后,双方多次续租,截至2019年9月27日,双方办理了最终结算,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及其丈夫、子女和其婆婆赖某共同在此居住。2017年4月9日,赖某自房屋阳台窗户坠亡,但杨某一直未告知过李某。

2018年9月21日,李某与吴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租赁房屋以900万元出售给吴某,李某承诺在此房屋未发生过非正常事件。2019年9月28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吴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装修期间,吴某听邻居讲述房屋曾发生过租户坠楼的意外死亡事件。遂吴某以李某未如实履行诚实告知义务、违背真实意思为由,起诉李某,撤销《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付房款900万元及相关滞纳金。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总价由9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才首次从杨某处了解到其婆婆房屋坠亡的情况,后李某选择物权保护纠纷主案由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房屋出售价格降低的损失10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杨某作为承租人,在明知其婆婆坠亡事实的情况下,未第一时间告诉原房主李某,以致李某在出售该房时,不能客观告诉购房人房屋的真实状况,导致购房人产生错误认识,在购买意愿和交易价格上发生误区,由此引发不必要的诉讼,故杨某应对成交价格的损失承担责任。但不仅杨某对于房屋出现案涉坠亡事件的情况未予告知,应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房屋原所有权人,亦应当在出售房屋时就相关事实,特别是影响其合同权利义务的重大事实予以核实。李某在未就相关事实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即对相关事实作出承诺,其对损失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杨某、李某对李某另案损失各负一半责任,即杨某应向李某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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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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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提醒

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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