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高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农业生产向李某租赁农用机械,约定2015年底付清租赁费用,到期后却未能支付。
2019年6月3日,高某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钱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但到期后仍未支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弄清本案的裁判依据,首先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则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再受法律保护。
在案例中,自双方约定2015年底还清欠款至2019年6月3日止,若期间无任何可以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发生,则高某、刘某可以诉讼时效抗辩,李某丧失胜诉权。但2019年6月3日,高某重新向周某出具欠条的行为致使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何为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在高某出具欠条时,就表示高某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此时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因为租赁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收到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与刘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男方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导致女方也要承担该笔债务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6月30日被告高某重新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被告高某本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但该笔债务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一方重新确认债务,并不会代表另一方的认可。因此诉争的债务系男方个人债务,女方无需支付。
连带债务关系中,一事项之所以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影响,其前提是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为完全债务。比如在诉讼时效未届满期间,发生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就可以对全部连带债务人产生影响,因为该影响未损害到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时,债权已成为非完全债权,不具有法院保护的强制力。
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应由义务人本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而重新苛以连带债务。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除非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或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在诉讼时效未届满前,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对全体连带债务人有效,但诉讼时效届满后,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仅对其本人有效。
在此,也警示各位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