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基金缴费有哪些规定
(一)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据用人单位在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人数,核计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将应缴纳数额移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三)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的缓减免申请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在就业年审时按规定办理,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四)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
(五)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保证金的缴纳流程如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缴费期限。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残保金缴纳方式如下:
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年5月15号和9月15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保障基金缴费有哪些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