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征收的条件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流程:
1、办理条件: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2、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3、申请所有事项,均需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4、基本流程:准备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接受申请资料;核对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
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征收的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