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费用如何走账?
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从税务稽查的情况看旅游公司的发票一律被认定为个人消费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相关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4〕11号 规定: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怎么写分录?
1,公司组织的旅游可以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其他费/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如果是以公司”工会”的名义组织旅游的,则直接冲减公司计提的”工会经费”就行。
借:管理费用-工会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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