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计入管理费用吗
企业整体的宣传费,计入“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具体业务的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
哪些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并要注意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的区分。
业务宣传费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类、粮食类、白酒类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广宣费”的税务规定及实操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
这条规定就奠定了“广宣费”与业务招待费与众不同的“贵族”身份。因此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只要是对销售业绩有帮助的一些费用化的支出,就全部做到“销售费用——广宣费”中,以为这样就可以做高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殊不知,把“广宣费”当做垃圾筐的处理,为以后的税务稽核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那日常的费用要怎么区分“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呢?我请客户吃饭,也是为了宣传我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也属于宣传的一种方式,怎么就不能计入业务宣传费了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界定:
首先要确认“广宣费”的扣除基数,是税法上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也就是并非会计账目上的收入,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税法上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另外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因日常经营而宴请,景点参观和交通费用的支出;
(2)企业因日常经营赠送给客户或者潜在客户的礼品或纪念品的支出。但是如果赠送的礼品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或者服务有标识或者宣传作用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
因此要想把费用支出做到“广宣费”中,必须要满足的条件是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宣传作用。所以这里也就给一些业务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思路。比如赠送客户礼品,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有自己企业的LOGO,毋庸置疑,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如果是外购的呢?可以定做标有企业商标的礼品,或者直接贴上企业的宣传标识,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计入管理费用吗?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