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疑罪从无案例典型意义)

本期主题: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规则,作为处理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何谓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何在?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7年12月28日,一名叫李某香的82岁老人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行为,当天,李某香被取保候审。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检察院调查,2016年农历八月,被告人李某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家人到其自留山进行清山并种植杉树。经鉴定,被采伐总面积为180亩,采伐蓄积为483.95立方米。检察院认定被告人为滥伐林木组织者,但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故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5月3日,怀集县法院收到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香犯滥伐林木罪的刑事案件。经怀集县法院查明,2008年该村确实遭受过雪灾,辖区林木被压断,遭到大面积破坏。法官现场勘验时发现涉案现场有陈旧、不规则的树头,而平整、规则的树头是稀落分布,旁边也种上了新的杉树。

法官认为,砍伐的树木一般切口较为平整,不规则折断的通常为自然灾害破坏所致。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并不符合滥伐林木组织者的特征,且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和鉴定意见的排他性,且被告人李某香作为文盲,却出现了两份不是被告人亲笔签名的供述笔录,鉴于案中的种种疑点,2018年10月22日,案件承办法官将案件的具体情况形成详细的审理报告,提交怀集县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提出宣告被告人李某香无罪的建议。专业法官会议经过充分的讨论,也建议合议庭作出李某香无罪的判决。10月25 日,正在合议庭作出无罪判决之时,怀集县检察院作出了撤回起诉的决定。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疑罪从无”原则?

丁路: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上述案例而言,根据在案证人证言,并结合对被告人年龄、能力、文化程度和身体状况的考虑,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并不符合滥伐林木组织者的特征,且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和鉴定意见的排他性。另外在收集证据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被告人李某香作为文盲,却出现了两份不是被告人亲笔签名的供述笔录,不符合相关办案规定。为了让无罪之人不受委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李某香无罪的判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审判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丁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毫无疑问。

主持人:“疑罪从无”原则有何意义作用?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丁路:“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毫无疑问地说,疑罪从无,是对法律、事实、当事人负责应有的态度,刑事审判,关系到群众的人身自由。案件要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赢得社会公信力,就必须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真正坚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需要注意的是,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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