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购物卡以什么方式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确认收入的实 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 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商业企业出售购物卡,应在符合以上条件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由于售卡的时候,商品所有权 相关风险并未转移,故售卡时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但同时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的当天。因此,销售购物卡的时候缴纳不缴纳增值税,要 看开具没开具发票,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可以商品发出(客户实际用卡消费)后 再缴纳;如果售卡的同时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开票即发生,即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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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出超市购物卡,会计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以招待费形式入账送购物卡跟送其他礼品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摘要注明送礼的话,根据现有会计准则规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库存现金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给客户或其他人送礼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年终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购买购物卡时必须取得超市的正规发票和清单,否则会有一种“转移资金”嫌疑会计实务大全网提供。
为什么卡券销售环节不在会计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超市企业销售购物卡券,实质上是销售未来不确定对象的商品。按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有5项,分别为: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秽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超市的购物卡以什么方式确认收入,销售购物卡有不同的方式的,作为商品销售在不同条件下入账的方式不同,这里收入确认的方式当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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